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來港定居
一、簡介
根據規定,自2018年1月18日起,親生父親或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當日)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在內地的超齡子女,可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
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是指: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本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的在內地子女。
二、申請條件
1、父或母於2001.11.1前(含本日)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
2、父或母在申請時仍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
2、申請人於1988.11.1後出生
申請部門:
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申請所需文檔:
1、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本
3、出生證明
4、父母親的結婚證
5、父或母親的香港身份證、回鄉證
6、如父或母親為外國籍的,提交香港身份證,及外國護照
7、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申請表內填寫)
8、相片
9、申請部門認為確需提供的其他檔
*** 如親子關係存疑,或無法提供出生證明,及父母結婚證的,需在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進行親子鑒定,並提交親子鑒定結果。
申請所需時間:
不同省份,審批時間不同,具體以當地出入境審批時間為准。
香港政府新聞公佈-內地「超齡子女」申請單程證到港定居.pdf
廣東省公安廳知識庫(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pdf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定居申請表.pdf
POL-25x4 超龄子女来港定居-文字版.pdf
POL-25x4 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来港定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