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國人身份的學子計畫來港就讀,因為語言或其他原因,只能入讀國際學校,而無法選擇心儀的官立或資助學校,所以我司為有意留港就讀的學子家長提供了如下的解決方案:

一、協助申請者申請香港身份證,根據香港政府現行法律,我司有如下三個方案供申請者選擇

    1、協助申請者開辦香港有限責任公司,獲取香港身份證(申請者有意在香港開辦公司的)

    2、協助申請者入股香港合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獲取香港身份證

    3、根據申請者資料,協助申請者入職符合資格的公司,獲取香港身份證

申請者可通過任意一種申請香港身份,當你拿到了身份證之後,你的合資格的受養人(配偶以及18歲以下的子女)均可一同獲得香港身份證


有意申請香港身份證的客戶,可與我司聯繫


以下為現行香港政府關於來港就讀的政策:

關於來港就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人:

已獲一所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或《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私立學校取錄。除專上院校外,來港就讀公立或資助學校(英基學校協會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除外)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包括短期課程)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

修讀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已登記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全日制課程,而該紀錄冊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設立;

 

申請人為:

年齡5歲8個月至11歲,申請入讀小學;或

年齡20歲以下,申請入讀中學;

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證明已獲取錄修讀某項課程;以及

申請人不需透過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夠負擔其在港學費、生活費及住宿費。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在內地及臺灣的中國居民;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以及

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然而,上文第2(a)及(b)分段所指的內地、澳門及臺灣的中國居民如符合上文第1(c)及(d)分段的條件,可申請來港修讀:

 

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專上課程;

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

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全日制短期課程,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有關課程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以及

學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在任何12個月內不得超過180日。

此外,內地的中國居民亦可申請,在內地老師陪同下,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短期交換生課程。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希為留意。

 

注1:

本地課程指修畢後可獲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而非本地課程則指修畢後只可獲非本地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不論有關課程是否由本地與非本地院校合辦。

注2:

內地與香港就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所達成的協議並不適用於副學位資歷(即副學士或高級文憑)。內地居民是在國家並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類教育機構進修的情況下來港就讀這類本地課程。

注3:

內地學生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課程。於二零一六/一七至二零二零 /二一學年,內地學生亦可修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

注4:

內地學生只可修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課程。